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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辽河车友运动俱乐部章程
——平等互助 团结奉献

盘锦市辽河车友运动俱乐部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是根据《盘锦市体育总会章程》的原则、精神制定的,本会定名为“盘锦市辽河车友运动俱乐部”。它是在盘锦市体育总会领导下的全市群众性体育组织。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盘锦市车友运动爱好者自愿组成的,非专业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开展并推广文明、高雅、健康的车友体育运动,服务社会。倡导优势互补、共谋发展的合作精神,恪守“平等、互助、健康、安全、”的宗旨。
第四条:住所:兴隆台区新广厦柏盛街东侧商网11号
第五条:业务范围:
(一)、组织车友参加汽车拉力赛、越野赛和各种自驾游活动。
(二)、车辆业务咨询及相关服务。
(三)、车友紧急救援服务。
(四)、车辆定期保养及安全知识讲座。
(五)、组织车友参加丰富多彩的体育运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六)、组织会员团购商品。
(七)、提供其他各种会员服务。
第六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盘锦市体育总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盘锦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本团体的任务是:
(一)、推动车友体育活动在我市的健康发展,提高我市车友的汽车运动水平,促进我市车友体育运动的发展。
(二)、组织各界人士参与各种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和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三)、组织车友参加本市及其他省市举办的汽车拉力赛、越野赛等赛事。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性教育培训。
(四)、俱乐部组织开展任何活动均以安全为前提。
(五)、定期向市体育总会汇报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本俱乐部由发起人委员会提名组成管理委员会;由管理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召开年度会议,推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人员,由管理委员会行使管理职权。
第九条:管理委员会由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人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执行俱乐部的会议决议,进行日常工作,并承担民事责任,并定期进行改选。
第十条:俱乐部设主席一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十一条:管理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协商推选领导机构。
(二)、制定、听取和审定俱乐部活动计划,工作报告。
(三)、讨论和通过有关重大决议。
(四)、通过和修改俱乐部章程。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凡在盘锦市工作或居住的车友运动爱好者,承认本俱乐部章程,按期缴纳会费的,均可以自愿参加本俱乐部。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俱乐部所有会员权利、义务均等,不允许任何人有特权。
权利:(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建议权与批评权
      (三)参加俱乐部组织的活动权
      (四)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义务:(一)遵守俱乐部章程
      (二)按期交纳会费
      (三)维护本俱乐部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会员简则
(一)、车友俱乐部以普及和推广车友运动,结识更多车迷朋友,开展汽车运动、车友休闲活动为宗旨。
(二)、在俱乐部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中,会员要自觉服从俱乐部的领导,听从俱乐部的安排,要有组织、有秩序地外出活动。
(三)、会员要积极参加俱乐部组织的各种形式的文化交流和组织的各种活动,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络与交流,倡导互助互爱的团队精神。
(四)、会员的权利、义务平等,会员有权向俱乐部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俱乐部将及时给与答复。
(五)、会员要努力维护俱乐部的形象和利益,关心俱乐部的发展,提高俱乐部的信誉,介绍和推荐车友入会,不断壮大俱乐部队伍。
在俱乐部会员有需要协助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俱乐部其他会员有义务尽力提供帮助。
(六)、俱乐部会员必须遵纪守法,遵守交通法规,禁止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严禁酒后驾驶、超速驾驶。
(七)、俱乐部有困难时,俱乐部会员有义务积极出力解决。
(八)、为俱乐部带来经济和其他利益的会员,俱乐部将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俱乐部会员依法承担的责任:
(一)、俱乐部会员不得利用俱乐部的名义违法乱纪,个人应对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驾驶车辆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驾驶者应依法承担驾驶行为所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包括违章、违法、肇事等),俱乐部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会尽量提供援助。
第十六条:凡违反本俱乐部章程,有损俱乐部声誉和合法权益者,经管理委员会审议,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俱乐部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私分。
第十八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举办者签字,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会费。
  (二)、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与赞助。
  (三)、依法组织活动所得的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俱乐部管理委员会补充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俱乐部管理委员会。
             
 

盘锦市辽河车友运动俱乐部

2006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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